GB50117-2014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20 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
20.1 一般规定
20.1.1 本章适用于半地下式、地面式、架空式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的抗震鉴定。
20.1.2 现有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,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:
1 6度时,应检查易掉落伤人的水池附属部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情况。
2 7度时,除应按本条第1款检查外,尚应检查混凝土构件节点的连接方式。
3 8度、9度时,除应按本条第1、2款检查外,尚应检查混凝土构件的配筋、材料强度、各构件间的连接构造等。
20.1.3 浓缩池、沉淀池和蓄水池外观和内在质量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混凝土构件可仅有少量微细裂缝或局部剥落,钢筋应无外露、锈蚀。
2 整体结构应无明显变形、倾斜或歪扭。
20.1.4 现有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和蓄水池的抗震鉴定,应按其结构形式、材料实际强度、钢筋配置以及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,对其抗震能力进行评定。
20.1.5 A类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。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,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;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,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,应在第二级鉴定中对其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后,进行抗震能力评定。
B类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应进行抗震措施检查,并应对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。
条文说明
20.1 一般规定
20.1.1 本条给出了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的适用范围。
20.1.2 根据设防烈度的不同,逐步提高需重点检查的要求。
20.2 A类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抗震鉴定
(Ⅰ)第一级鉴定
20.2.1 池壁、池底厚度,均不宜小于150mm;混凝土强度等级,6度、7度时不应低于C13,8度、9度时不应低于C18。
20.2.2 池顶盖板采用装配式构件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盖板缝内应配置不少于1ø6钢筋,并应用M10水泥砂浆灌实。
2 板与梁连接应通过预埋件焊接连接,且不宜少于三点焊接。
3 9度时,宜设置厚度不小于40mm的钢筋混凝土叠合层。
4 顶盖在池壁上的搁置长度,不应小于200mm。
5 8度、9度时,池壁与顶盖应通过预埋件焊接连接。
20.2.3 池壁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和中心柱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,应符合表20.2.3-1的规定。中心柱的箍筋配置,应符合表20.2.3-2要求。
表20.2.3-1 池壁和中心柱的最小总配筋率(%)
表20.2.3-1 池壁和中心柱的最小总配筋率(%)
表20.2.3-2 中心柱的箍筋配置
表20.2.3-2 中心柱的箍筋配置
20.2.4 架空式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框架柱轴压比限值,柱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,柱箍筋加密区体积配箍率以及柱的抗震构造措施,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A类框架结构的规定。弧形梁等应满足弯扭构件的构造要求。
20.2.5 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符合本标准第20.2.1~20.2.4条的各项规定时,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;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,并应根据抗震验算结果确定其加固或其他措施:
1 中心柱、框架柱箍筋配置不满足要求。
2 8度、9度时,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。
3 本标准第20.2.1~20.2.4条的其他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。
(Ⅱ)第二级鉴定
20.2.6 A类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,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抗震计算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。
条文说明
20.2 A类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抗震鉴定
20.2.2~20.2.4 池壁钢筋配置和构造要求是参照设计规范的规定,但有所放宽。
对于架空式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,框架柱是主要抗侧力构件,对其构造措施要求相对严格,需满足本标准第6章框架结构的规定。
20.2.5 本条直接给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3种情况,但此时仍可通过第二级鉴定,即通过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确定是否具有加固的可能性,或判定为报废。
20.3 B类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抗震鉴定
(Ⅰ)抗震措施鉴定
20.3.1 池壁、池底厚度均不应小于150mm。池壁混凝土强度等级,6度、7度时不应低于C18,8度、9度时不应低于C20。
20.3.2 池顶盖板采用装配式构件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盖板缝内应配置不少于1ø6钢筋,并应用M10水泥砂浆灌实。
2 板与梁连接应通过预埋件焊接连接,且不应少于三点焊接。
3 9度时,宜设置厚度不小于50mm的钢筋混凝土叠合层。
4 顶盖在池壁上的搁置长度,不得小于200mm。
5 7度~9度时,池壁与顶盖应通过预埋件焊接连接。
20.3.3 池壁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和中心柱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,应符合表20.3.3-1的规定。中心柱的箍筋配置,应符合表20.3.3-2的要求。
表20.3.3-1 池壁和中心柱的最小总配筋率(%)
表20.3.3-1 池壁和中心柱的最小总配筋率(%)
表20.3.3-2 中心柱的箍筋配置
表20.3.3-2 中心柱的箍筋配置
20.3.4 架空式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框架柱轴压比限值,柱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,柱箍筋加密区体积配箍率以及柱的抗震构造措施,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B类框架结构的规定。其抗震等级,6度、7度时可按三级采用,8度、9度时可按二级采用。弧形梁等应满足弯扭构件的构造要求。
(Ⅱ)抗震承载力验算
20.3.5 符合本标准第20.3.1~20.3.4条有关抗震措施要求的下列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,可不进行抗震验算:
1 7度时的地面式池类。
2 7度时和8度时的半地下式池类。
20.3.6 B类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,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。验算结果不满足要求时,应采取加固等措施。
条文说明
20.3 B类钢筋混凝土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抗震鉴定
20.3.3 相对于A类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,B类提高了对中心柱纵筋和箍筋配置的要求。
20.3.4 架空式池类的轴压比限值、配筋等要求要符合本标准第6章B类框架结构的规定,但6度、7度时的抗震等级可按三级采用,8度、9度时可按二级采用。
20.3.5 半地下式和地面式浓缩池、沉淀池、蓄水池在地震时,由于重心较低,震害甚少,因此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不进行抗震验算,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。
20.3.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191和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32的规定给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范围。须进行抗震验算时,可参照上述规范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执行。